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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产假的较新规定(产假有几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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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银川12月1日电 (记者 李佩珊)11月30日下午,宁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《关于修改的决定》。修改内容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,办理婚姻登记、生育子女的夫妻,享受十天婚假,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;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六十天产假;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;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。修改的条例特别强调,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
这是宁夏第12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,也是修改“动作”最大的一次,修改内容多达32项,重点围绕加快推进国家三孩生育政策贯彻实施,取消社会抚养费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作出修改。本次条例修改的所有内容将从决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
修改后的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一条中增加了“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,优化人口结构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”的内容。并将原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“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”同时明确提出“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,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。”

为了避免因为三孩政策、增加产假等政策带来就业歧视,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表示,“妇女怀孕、生育和哺乳期间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。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、生育、哺乳不予录用、予以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。”

同时,本次修改增加了大篇幅关于保障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,内容涉及购房、教育、托育服务、婴幼儿照护等内容。

此外,原条例涉及“超生”及相关处罚处分、“征收社会抚养费”等内容已被删除。针对三孩政策落地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,修改后的条例中表示:“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、死亡的,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、养老、医疗、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。”并增加一条内容,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老年补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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